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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820号原告: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48号。负责人:余荣彬,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健生,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竹大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9979-9。负责人:朱俊学,该办事处主任。负责人:阳隆军,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廖琼灵,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余荣彬,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阳隆军及委托代理人廖琼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诉称,2016年8月3日,原告通过被告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一份业主清册,该局于2016年8月25日电话告知“海珠花园业主清册”已由该局物业管理二所查册编印发给被告,要原告到被告处拿。原告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11月13日持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业主清册,被告均拒绝提供业主清册,导致原告无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严重影响原告依法履行职责。被告是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主管机关,因此原告不能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业主清册,必须经过被告批准或通过其代为申请。被告代为申请“业主清册”是被告的法律职责。被告接受了原告申请证明其有法定权力同时也有法定职责。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申请将海珠花园业主清册编制打印发给被告,被告收到业主清册后依法应当交给原告。故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于2016年11月13日提出的《关于请求交给业主清册的函》作出处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未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决定提起诉讼,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诉权,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义务向原告提供业主清册。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被告需向原告提供业主清册。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为筹备组提交业主清册。2014年12月1日组建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被告已向筹备组提供了业主清册,筹备组已经于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13日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广州市海珠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被告已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原告已经拥有业主清册,再要求被告提供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如果还需业主清册可以自行向建设单位、物管公司、房管部门申请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广州塞纳森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提供海珠花园相关资料的函》,限期该公司提供业主清册等资料。2015年4月27日,被告致函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称广州塞纳森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提供相关资料,请求该局按规定进行处理。2015年5月6日,被告向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了海珠花园房屋权属清册一份。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2015年7月22日,被告同意对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2016年11月14日,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提交海花委函[2016]20号《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关于请求交给业主清册的函》,内容为:“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道办事处:我委决定于2016年11月中旬起筹备召开海珠花园2016年度业主大会,因业主投票权情况与手册召开业主大会时有新的变化,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大会顺利进行,需要重新核对。为此,请求将我委2016年8月3日通过贵单位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的海珠花园业主清册交给我委(如给复制件请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加盖印章)。特此函达,请给予办理为盼!”以上事实,有海珠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关于协助提供海珠花园相关资料的函、关于申请召开海珠花园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函、海珠花园房屋权属清册收条、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业主大会第1次会议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关于请求交给业主清册的函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清册;(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本案中,被告根据上述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提交业主清册等资料的情况下,已将房屋登记机构提供的海珠花园房屋权属清册送达给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提供业主清册不属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该项职责,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原告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舒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