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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柳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900号被执行人江柳青,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柳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柳青缴纳罚金9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江柳青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柳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900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