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吴满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民,吴满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877号原告:李国民,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吴满中,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李国民与被告吴满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