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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尚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执行人:杨尚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双河镇。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贷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19267.4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