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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延辉与魏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辉,魏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5208号原告:魏延辉,男,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魏伟平,男,生于1976年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魏延辉诉被告魏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魏延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魏延辉承担。审判员 :张继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