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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更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爱民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爱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00号罪犯王爱民,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四月七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爱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零二百七十三元二角,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6)晋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15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王爱民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爱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2016年3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截止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2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爱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附带民事赔偿款履行情况、违法所得追缴退缴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零二百七十三元二角,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