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丰明与重庆新时代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重庆新时代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丰明,重庆新时代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丰明,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新时代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中段327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4509。法定代表人:左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丰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新时代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差额192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虽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但因金额太少不足以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新时代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工资差额192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377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