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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托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拉托,刘连生,刘召娃,张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30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拉托,女,196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连生,男,195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召娃,女,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粉霞,女,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拉托、刘连生、刘召娃、张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訾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