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振与朱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朱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国文,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振与被执行人朱国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