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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74号原告: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何飞,男,1983年1月27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平。原告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金牛区金禾鑫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海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