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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怀周与王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怀周,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826号申请人崔怀周,男。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豫0821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霞所有的豫H×××××号小型轿车强制过户至崔怀周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