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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凤阳县环境保护局、凤阳县力拓石英砂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环境保护局,凤阳县力拓石英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2226-6。法定代表人:孙学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左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凤阳县力拓石英砂有限公司。住凤阳县大庙镇周圩社区山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6901475-1。法定代表人:卢荣献。本院在执行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与凤阳县力拓石英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