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颖波,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德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6)吉0191民初135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1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