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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俊强与河南思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强,河南思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105号原告:冯俊强,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晗,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思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小岗刘村王府一号一号楼1003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俊强诉被告河南思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冯俊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俊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俊强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肖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