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密市鑫兴达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密市鑫兴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5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高密市鑫兴达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高)安监管罚【2016】5049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高密市鑫兴达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高)安监管罚【2016】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高密市鑫兴达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千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高密市鑫兴达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高)安监管罚【2016】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高密市鑫兴达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高)安监管罚【2016】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善喜审判员 张 义审判员 郝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艺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