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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卢聪与陶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陶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442号原告:卢聪,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陶某,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聪诉被告陶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卢聪负担。审 判 员 温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德锋书 记 员 林靖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