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卢聪与陶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陶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442号原告:卢聪,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陶某,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聪诉被告陶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卢聪负担。审 判 员 温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德锋书 记 员 林靖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