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艾师军与刘荣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师军,刘荣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57号申请人艾师军,男,汉族,宝清县夹信子镇XX村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刘荣库,男,汉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XX村居民,住饶河县XX乡。艾师军与刘荣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黑052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师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荣库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艾师军与刘荣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黑052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巍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