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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沈与韩路易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沈,韩路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235号原告方沈,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韩路易,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沈诉被告韩路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方沈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同日,原告方沈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沈负担。审判员  王阳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