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萌与厦门市创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萌,厦门市创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024号原告:徐萌,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厦门市创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艾德花园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847872H。法定代表人:蔡祖国,经理。原告徐萌与被告厦门市创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理的(2017)津0116民初62705号、(2017)津0116民初62710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贻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