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樊哲平、樊有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哲平,樊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樊哲平,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樊有清,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县。现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樊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有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樊有清银行存款34423.6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