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章国胜与江西华名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丁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胜,江西华名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丁敬平,周志喜,华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247号原告:章国胜,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江西华名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永康工业园)。注册号:361024210005815。法定代表人:丁敬平。被告:丁敬平,男,汉族,1976年07月26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周志喜,男,汉族,1974年09月16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华建春,男,汉族,1972年04月05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章国胜诉被告江西华名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丁敬平、被告周志喜、被告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国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国胜以被告周志喜、被告华建春已向其支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计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章国胜负担。审 判 长 邓飞燕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人民陪审员 郑华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诗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