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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军停、冯德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停,冯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赵军停,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冯德英,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赵军停与冯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