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牛士伟与操瑞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士伟,操瑞恒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584号原告:牛士伟,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操瑞恒,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人。原告牛士伟与被告操瑞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士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牛士伟负担。审判员 高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