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盛源冷冻食品购销部与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盛源冷冻食品购销部,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70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盛源冷冻食品购销部,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南路44号综合楼自编一号铺。经营者:梁杏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梓文,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35号北江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伟希。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盛源冷冻食品购销部诉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盛源冷冻食品购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盛源冷冻食品购销部负担。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欣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