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娜娜与刘争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娜,刘争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690号原告:张娜娜,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现住巩义市。被告:刘争争,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4116683N。主要负责人:杨纪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娜娜与被告刘争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娜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娜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张娜娜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