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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992号原告:苏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刘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陈焕康二Ο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