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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5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纵海涛与韩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海涛,韩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547号之二原告:纵海涛,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新,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海涛诉被告韩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纵海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纵海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纵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5元,由原告纵海涛负担。审 判 长  陈 玉审 判 员  张全超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