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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小军与刘健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军,刘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267号原告赵小军,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原籍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东街4组45号,无职业。被告:刘健明,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原籍河北省张家口市,无正式职业。原告赵小军与被告刘健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小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军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赵小军负担。审判员  佐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南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