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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俊贵申请被执行人陈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贵,陈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91号(2017)内0928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贵,男,汉族,现住察右后旗白镇。被执行人陈守平,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团结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782号、7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守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守平所有的车牌号蒙JH10**号纳智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守平所有的车牌号蒙JH10**号纳智杰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