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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广义、申学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义,申学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3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义,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学忠,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刘广义因与被上诉人申学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广义上诉请求:请求驳回申学忠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与申学忠原系合伙关系。我们在合伙期间共同购置了争议车辆,但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登记在申学忠名下,但我们二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开走我享有一半所有权的车辆,不是无权占有。被上诉人申学忠辩称,上诉人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去我家谈生意上的事情,没有谈拢,上诉人就把车辆开走了。申学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豫E×××××长安欧尚轿车一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3日,原告所有的豫E×××××长安欧尚轿车被被告刘广义开走,原告报警,民警告知被告应当将原告车辆及时归还,现被告未将车辆给付原告。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被告刘广义无权占有原告所有的车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所有的豫E×××××长安欧尚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刘广义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广义上诉称争议车辆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共有的车辆,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上诉人刘广义应当将其无权占有的车辆返还给被上诉人申学忠,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上诉人刘广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利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