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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世荣与魏绍亮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荣,魏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57号之一申请人:许世荣,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魏绍亮,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许世荣与被执行人魏绍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渝0229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绍亮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世荣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绍亮支付工资1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魏绍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2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魏绍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229执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成审 判 员 张 兰审 判 员 王世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燎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