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6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春旻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春旻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张春妹,吴易旻,吴利民,庞利民,许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2220号。负责人顾伯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开发区(安湖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春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春旻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开发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易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8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法定代表人郭献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春妹,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易旻,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利民,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庞利民,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许国英,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春旻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张春妹、吴易旻、吴利民、庞利民、许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937736.03元及相应欠息(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对借款期内的欠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2450元;三、若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7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74836)在240万元债权限额内,有权以被告张春妹、吴易旻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幢101室(所有权证号:21000860)、201室(所有权证号:21000861)分别在56万元、57万元债权限额内,有权以被告吴利民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2幢704号办公房屋(所有权证号:25016561)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2-704-2号】分别在46万元、53万元债权限额内,东园小区4幢710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5016627)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4-710-2号】分别在46万元、53万元债权限额内,东园小区3幢707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5016615)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3-707-2号】分别在46万元、53万元债权限额内,有权以被告庞利民、许国英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1幢715号商铺(所有权证号:21000887)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11-715号】分别在65万元、96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苏州市春旻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春妹、吴易旻对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95元,由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16681.03元,执行费6298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抵押权人同意及向被执行人公告,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7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74836)、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装修以抵押额2400000元的80%即1920000元进行司法拍卖。2017年6月29日,上述房产由江苏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5940018365)以1920000元竞得。因被执行人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2016)苏0509执6642号、(2016)苏0509执6643号、(2016)苏0509执6645号案件,均为最高额抵押,按本金比例,本案执行到位7872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妹、吴易旻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幢101室(所有权证号:21000860)、201室(所有权证号:21000861)已由本院他案处置完毕,本案执行到位1130000元。被执行人吴利民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2幢704号办公房屋(所有权证号:25016561)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2-704-2号】、东园小区4幢710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5016627)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4-710-2号】、东园小区3幢707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5016615)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3-707-2号】、被执行人庞利民、许国英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1幢715号商铺(所有权证号:21000887)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11-715号】均由本院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可依法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在处置中或部分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或处置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欣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