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德安与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安,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安,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28-7。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安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2125.87元和检验费58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5元、执行费56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5)无民二初字第0076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339**号小型普遍客车和皖Q337**号大型普遍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339**号小型普遍客车和皖Q337**号大型普遍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李德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