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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钱玉凤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玉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38号罪犯钱玉凤,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镜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玉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钱玉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玉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玉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玉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管制一年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