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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淑琴与昆山市联合的士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琴,昆山市联合的士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733号原告:郭淑琴,女,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曙光,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联合的士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9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杨雪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凤,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淑琴与被告昆山市联合的士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淑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淑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淑琴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