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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颜立君与贺莉娜、尹祝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监督

当事人

颜立君,贺莉娜,尹祝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立君,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泽东,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莉娜,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祝春,女,193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代表人:周宇宏,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颜立君因与被申请人贺莉娜、尹祝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立君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酌定由颜���君和财保通化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财保通化支公司明知颜立君投保的车辆无号牌,仍与颜立君订立保险合同,应视为主动放弃抗辩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投保车辆有无号牌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对投保车辆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财保通化支公司对贺莉娜、尹祝春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1.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赔偿限额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涉案肇事车辆系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依据颜立君与财保通化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车辆情况:号牌号码为吉E611**,发动机号为51343228,车辆识别码(车架号)为LFNKRXNN571F57045。经通化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发生事故时,该重型自卸货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2016年3月28日,颜立君以通化县汇源洗煤厂的名义、用吉E611**号牌为该车在财保通化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对于该车投保事宜,财保通化支公司在一审庭审时自认已核保。颜立君隐瞒车辆无号牌的事实,以吉E611**号牌为肇事车辆投保,其在事故发生当日报��,财保通化支公司出险,进行了审核,并拒绝赔付,应当已知晓颜立君借用号牌投保的事实。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在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赔偿限额内由财保通化支公司承担50%的责任、由颜立君承担50%的责任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有误,适用法律正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故根据民事程序的一般原理和规律,救济机制的力度应与救济的必要性相适应,若通过常规性救济机制即可满足救济需求时,则应首先考虑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应启动特殊救济机制。虽然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但当事人应系在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即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导致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颜立君二审未上诉,只有在其确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并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方可启动再审程序。本院听证时,颜立君主张其未上诉的理由是财保通化支公司上诉了,就等于自己也上诉了。���立君该未上诉的理由应属于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其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鉴于颜立君未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颜立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立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海英审 判 员  高 光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