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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敏与蒋良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蒋良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168号原告郭敏,女,汉族,1951年11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本市云岩区,现住本市南明区。被告蒋良雨,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生,住本市南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1层。负责人:王益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敏,女,汉族,1987年4月3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本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诉被告蒋良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郭敏负担。审 判 长  邹平萍审 判 员  闵 娟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贵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