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复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复64号执行裁定书于忠武;李伍胜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武,李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6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忠武。被执行人:李伍胜。复议申请人于忠伍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执恢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4执恢异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执恢异9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伍 绍 儒审判员 唐跃华代理审判员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峥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