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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某、孙某某等与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孙某某,高某某,孙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687号原告:苏某,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孙某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高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陈某某,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苏某、孙某某、高某某与孙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某、孙某某、高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孙某某、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138元,减半收取计10,569元,由苏某、孙某某、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