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某、孙某某等与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孙某某,高某某,孙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687号原告:苏某,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孙某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高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陈某某,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苏某、孙某某、高某某与孙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某、孙某某、高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孙某某、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138元,减半收取计10,569元,由苏某、孙某某、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