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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儒勤申请执行锦州市兴城理疗医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儒勤,锦州市兴城理疗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432号申请人:张儒勤,女,1931年10月20��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锦州市兴城理疗医院,住所地,兴城市申请人张儒勤申请执行锦州市兴城理疗医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辽14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执43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冰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