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垣、黄国容等与黄可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垣,黄国容,黄可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897号原告:黄垣,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国容,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可汉,男,住中山市。原告黄垣、黄国容诉被告黄可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垣、黄国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垣、黄国容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浚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