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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垣、黄国容等与黄可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垣,黄国容,黄可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897号原告:黄垣,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国容,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可汉,男,住中山市。原告黄垣、黄国容诉被告黄可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垣、黄国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垣、黄国容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浚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