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官某1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田清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1,汪唯,田清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957号原告官某1,女,汉族,2014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理人官某2,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唯,女,汉族,1992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田清桃,女,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0744F。负责人张世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俊、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1与被告汪唯、田清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官某1负担。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