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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潘传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传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8号卫生大厦。被执行人潘传思,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潘传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14万元,案件执行费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鲁1002执65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传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潘传思限制高消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协商,请求本院暂缓执行。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证券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