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洋与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124号之一原告:陈洋,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花湖街道办事处花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胡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洋与被告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陈洋负担。审 判 长 金 勇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詹忠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贾心曌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