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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63梁林章与鲍承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林章,鲍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梁林章,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生,农民,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鲍承宝,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生,个体户,住盱眙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勇,江苏李英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林章与被执行人鲍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民终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世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