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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房小区*幢*单元***室,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公司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公司某某小区,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2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每月20日前偿还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直到给付清偿;如不能按约期给付,赵某某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后,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