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黄土文、钟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黄土文,钟亚珍,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9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29号。负责人符辉,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基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启宇,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土文,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钟亚珍,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红燕,女,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玉,男,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黄土文、钟亚珍、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启宇、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许红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土文、钟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3日,被告黄土文向原告申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同时,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黄土文的上述信用卡透支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黄土文持卡消费后,截止2016年12月19日已多期未能按时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土文偿还贷款本金231110元、息费5102.27元及支付2016年12月19日后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息费;2、被告钟亚珍对被告黄土文所欠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土文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第四项诉讼请求中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且希望原告穷尽所有途径去向被告黄土文和钟亚珍追偿后才向我方主张担保责任。被告黄土文、钟亚珍不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被告黄土文在原告处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98的牡丹信用卡,透支额度为50万元。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的规定,牡丹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持卡人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黄土文的上述信用卡透支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后,被告黄土文持卡消费,但截止到2016年12月19日,黄土文已多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累计尚欠本金231110元、息费5102.27元(含利息3017.56元、复息584.71元、滞纳金1500元)至今未还,引发双方纠纷,原告遂诉诸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依法有权进行银行信用卡业务,《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虽系格式合同,但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黄土文持信用卡消费之后,未能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16年12月19日,黄土文累计尚欠透支本金231110元和息费5102.2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上述债务应由被告黄土文、钟亚珍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黄土文、钟亚珍共同偿还透支本金231110元和截至2016年12月19日的息费5102.27元(此后息费另计)、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费用是什么,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土文、钟亚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透支本金234995.78元、息费28953.09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息费。二、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被告黄土文所欠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1.5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嘉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