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上海康适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康适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鑫旺实业有限公司,廖永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丁斌。被执行人:上海康适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廖永丛。被执行人:上海中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柯邦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鑫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杜宇鹏。被执行人:廖永丛,男,1936年7月20日生。本院受理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申请执行上海康适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鑫旺实业有限公司、廖永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廖永丛名下位于本市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地下1层车位3,并已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廖永丛未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廖永丛名下位于本市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地下1层车位3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伟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