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07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菊与张家强、杨桂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张家强,杨桂芳,蒙四姑,张铁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7民初1861号原告:周菊,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委托代理人:陈佳琳,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被告:杨桂芳,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被告:蒙四姑,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被告:张铁布,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原告周菊与被告张家强、杨桂芳、蒙四姑、张铁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菊负担。8y2llnihqbpcos19tc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雨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