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润崎与被执行人周训富、文九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润崎,周训富,文九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黄润崎(曾用名黄永明),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训富,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九岭,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润崎与被执行人周训富、文九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员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继坤 来自: